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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封突如其來的資遣信,背後不可不知的「最後手段」
某天下班前,小力突然被主管叫進辦公室,桌上擺著一份資遣通知書,主管冷冷地說:「你工作能力不佳,公司決定資遣你」。小力晴天霹靂,當場反駁:「這段時間根本沒人輔導我,我也沒得到任何改善機會,怎麼可以直接開除我?」。儘管主管與人資當下無動於衷,但這種「突襲式資遣」,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其實藏有極高的違法解僱風險。
在勞動法中,雇主若要單方解僱員工,最常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「不能勝任工作」事由。然而,這絕非雇主片面說了算,法院在審查時會嚴格檢視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也就是說,雇主必須證明自己已經「窮盡一切努力」來嘗試維持這段僱傭關係。這意味著公司不能因為員工一時表現不好就直接開除,必須先給予書面警告、提供教育訓練或實施績效改善計畫(PIP),甚至必須履行「安置義務」,在企業內部盤點並轉調其他適合且勞工願意接受的職缺。如果跳過這些輔導與安置程序而逕行資遣,即使發了資遣費,該次解僱仍極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。
在如此嚴苛的法律審查下,律師在勞資攻防中扮演了「風險控制者」與「權益守護者」的關鍵角色。對企業而言,律師能協助量身打造程序完備的解僱標準作業程序(SOP),指導如何進行 PIP 計畫並留存有效的績效輔導紀錄,或擬定無瑕疵的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」以規避後續的訴訟糾紛。而對勞工來說,在權益受損時,律師則能協助精準蒐集有利證據,在調解或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」訴訟中,依據「最後手段性原則」進行攻防,捍衛勞工的工作權益。
某天下班前,小力突然被主管叫進辦公室,桌上擺著一份資遣通知書,主管冷冷地說:「你工作能力不佳,公司決定資遣你」。小力晴天霹靂,當場反駁:「這段時間根本沒人輔導我,我也沒得到任何改善機會,怎麼可以直接開除我?」。儘管主管與人資當下無動於衷,但這種「突襲式資遣」,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其實藏有極高的違法解僱風險。
在勞動法中,雇主若要單方解僱員工,最常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「不能勝任工作」事由。然而,這絕非雇主片面說了算,法院在審查時會嚴格檢視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也就是說,雇主必須證明自己已經「窮盡一切努力」來嘗試維持這段僱傭關係。這意味著公司不能因為員工一時表現不好就直接開除,必須先給予書面警告、提供教育訓練或實施績效改善計畫(PIP),甚至必須履行「安置義務」,在企業內部盤點並轉調其他適合且勞工願意接受的職缺。如果跳過這些輔導與安置程序而逕行資遣,即使發了資遣費,該次解僱仍極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。
在如此嚴苛的法律審查下,律師在勞資攻防中扮演了「風險控制者」與「權益守護者」的關鍵角色。對企業而言,律師能協助量身打造程序完備的解僱標準作業程序(SOP),指導如何進行 PIP 計畫並留存有效的績效輔導紀錄,或擬定無瑕疵的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」以規避後續的訴訟糾紛。而對勞工來說,在權益受損時,律師則能協助精準蒐集有利證據,在調解或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」訴訟中,依據「最後手段性原則」進行攻防,捍衛勞工的工作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