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讓「第二次犯錯」與「不退讓切結書」成為勞資致命地雷!
阿底因績效不佳,被公司納入績效改善計畫(PIP)。在主管每兩週一次的檢討輔導下,他咬牙拼過關,順利獲得留任。主管為了「買保險」,在過關當下要求他簽署一份切結書:「若未來再犯同類疏失,即同意公司直接資遣。」沒想到才過幾個月,阿底老毛病又犯,主管興沖沖拿出這份切結書準備讓他走人,以為拿到了免死金牌,卻不知因為程序嚴重瑕疵,公司正面臨一場可能要補發薪資、還得強制復職的違法解僱風暴!
在勞動法實務中,解僱必須符合嚴格的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這代表雇主在使出終極手段前,必須先嘗試口頭勸導、教育訓練、調職安置等所有溫和的手段。一旦員工通過了前次的 PIP,在法律上該次考評即告一段落,如果事後拖延很久才資遣,會大幅削弱最後手段性的主張。因此,當員工在數月後再次發生相同疏失,雇主不能沿用舊紀錄資遣,而必須以新近的事證為基礎,重新走完輔導、警告或新一輪的改善程序。
至於企業愛用的「再犯即自動同意資遣」切結書,在法律上更是審查標準極高、且極易翻車的危險文件。法院會嚴格審查員工簽署時是否出於完全的自由意思、公司有無充分說明條款,以及有無濫用經濟強勢地位進行脅迫。退一步說,就算員工當下「拒絕簽署」此協議或 PIP 相關紀錄,律師也叮嚀雇主絕對不得將「拒簽」本身作為懲戒或資遣的理由,正確的做法應是在文件上特別註記「員工參與討論後拒絕簽署」並以電子郵件或紙本送達留存紀錄,繼續回歸既有的績效輔導機制辦理。
在這場步步驚心的勞資拉鋸中,專業律師扮演著「防禦網」與「拆彈專家」的關鍵角色。由於法院對 PIP 的實體與程序審查越來越嚴格,律師能協助企業在事前規劃符合 SMART 原則(具體、可衡量、可達成)的工作規則與 PIP 制度,避免條文因流於抽象模糊(如「態度不佳」)而被法院認定無效;一旦爭議發生,律師也能在調解、訴訟與訴前準備中提供專業諮詢或擔任代理人,協助雙方在合法、客觀的軌道上尋求平衡,避免企業因程序瑕疵而承擔高昂的法律與薪資補發代價。
阿底因績效不佳,被公司納入績效改善計畫(PIP)。在主管每兩週一次的檢討輔導下,他咬牙拼過關,順利獲得留任。主管為了「買保險」,在過關當下要求他簽署一份切結書:「若未來再犯同類疏失,即同意公司直接資遣。」沒想到才過幾個月,阿底老毛病又犯,主管興沖沖拿出這份切結書準備讓他走人,以為拿到了免死金牌,卻不知因為程序嚴重瑕疵,公司正面臨一場可能要補發薪資、還得強制復職的違法解僱風暴!
在勞動法實務中,解僱必須符合嚴格的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這代表雇主在使出終極手段前,必須先嘗試口頭勸導、教育訓練、調職安置等所有溫和的手段。一旦員工通過了前次的 PIP,在法律上該次考評即告一段落,如果事後拖延很久才資遣,會大幅削弱最後手段性的主張。因此,當員工在數月後再次發生相同疏失,雇主不能沿用舊紀錄資遣,而必須以新近的事證為基礎,重新走完輔導、警告或新一輪的改善程序。
至於企業愛用的「再犯即自動同意資遣」切結書,在法律上更是審查標準極高、且極易翻車的危險文件。法院會嚴格審查員工簽署時是否出於完全的自由意思、公司有無充分說明條款,以及有無濫用經濟強勢地位進行脅迫。退一步說,就算員工當下「拒絕簽署」此協議或 PIP 相關紀錄,律師也叮嚀雇主絕對不得將「拒簽」本身作為懲戒或資遣的理由,正確的做法應是在文件上特別註記「員工參與討論後拒絕簽署」並以電子郵件或紙本送達留存紀錄,繼續回歸既有的績效輔導機制辦理。
在這場步步驚心的勞資拉鋸中,專業律師扮演著「防禦網」與「拆彈專家」的關鍵角色。由於法院對 PIP 的實體與程序審查越來越嚴格,律師能協助企業在事前規劃符合 SMART 原則(具體、可衡量、可達成)的工作規則與 PIP 制度,避免條文因流於抽象模糊(如「態度不佳」)而被法院認定無效;一旦爭議發生,律師也能在調解、訴訟與訴前準備中提供專業諮詢或擔任代理人,協助雙方在合法、客觀的軌道上尋求平衡,避免企業因程序瑕疵而承擔高昂的法律與薪資補發代價。